淮南市红十字会捐赠表彰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淮南市红十字会来源:淮南市红十字会2021-06-16 19:29:25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捐赠表彰工作,表彰奖励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赠者,促进淮南市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办法》《安徽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和本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的捐赠者是指自愿并无偿向全市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资金、实物等财产,用于赈灾、救助、扶贫、乡村振兴、社会福利、志愿服务、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等社会公益事业的个人、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当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四条 捐赠者有权指定捐赠用途。本会不得违背捐赠者的捐赠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政的用途,如确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款物,本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应向捐赠者及时反馈。

第五条 依据上级红十字会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如下表彰标准: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全年累计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非货币捐赠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捐赠者,每年度由市红十字会逐级向上报告,由上级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颁发相关奖项及证书。

(二)在本市县(区)红十字会设置专项基金的企业或个人,且专项基金首次捐赠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逐级上报,由上级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颁发相关奖项及证书。

(三)全年累计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30万元以下,或非货币捐赠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0万以下的捐赠者由市红十字会进行表彰:

1.下列捐赠情形授予“淮南市红十字会金奖”,颁发捐赠证书:

全年累计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或非货币捐赠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个人。

全年累计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或非货币捐赠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单位、组织。

2.下列捐赠情形授予“淮南市红十字会银奖”,颁发捐赠证书:

全年累计捐赠人民币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或非货币捐赠折合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个人。

全年累计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或非货币捐赠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单位、组织。

3.下列捐赠情形授予“淮南市红十字会铜奖”,颁发捐赠证书:

全年累计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或非货币捐赠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的个人。

全年累计捐赠人民币3万元以上(含3万元)、5万元以下,或非货币捐赠折合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单位、组织。

(四)在本市县(区)红十字会设置专项基金的企业或个人,且专项基金首次捐赠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市红十字会表彰,授予“淮南市红十字人道服务奖”。

(五)通过本市县(区)红十字会进行捐赠,不满足以上条件的,颁发捐赠证书。

第六条 捐赠数额较大的,经捐赠者与接受方协商,可举行捐赠仪式。

第七条 捐赠数额的计算表准:

(一)全年多次捐赠者,数额累计计算,计算结果按相应标准予以表彰,计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设置专项基金表彰时间为基金成立至结束执行。

(二)以外汇(币)捐赠的价值,按接受当天汇率换算为人民币数额计算。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每年表彰一次,各县区红十字会应在12月底前汇总当年符合条件的捐赠者名称、款物价值、捐赠时间、捐赠凭证以及受赠红十字会等信息上报市红十字会,符合上级红十字会表彰的捐赠者,由市红十字会汇总上报。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赈济救护科负责及时统计捐赠表彰情况,经核准、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再进行表彰。

第十条 接受捐赠后,各级红十字会为捐赠者开具统一合法捐赠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捐赠者可凭捐赠票据,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县区红十字会如需对捐赠者另行表彰,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表彰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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