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传播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大、危害更深

威慑网络造谣者需法律跟进

来源:安徽日报2013-11-01 18:33:09

 刘奕湛

    谣言这一现实生活中的公害,如今在网络虚拟世界里泛滥。网络是针对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场所,网络环境的广泛性和互动性,使得谣言传播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大、危害更深。

    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三种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微博的悄然走红,给谣言的制造和传播插上了“腾飞的翅膀”,穿上了“隐形的外衣”。当下决心运用法律手段来惩治愈演愈烈的网络造谣行为时,却发现存在着一些司法障碍,诸如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滞后、网络造谣的入罪标准、刑事制裁与行政防控的结合难题等。

    参与治理网络谣言课题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龙凤钊认为,“预防、禁止、管理、引导”是治理网络谣言的重要方面。由于目前造谣、传谣的违法成本过低,并且大量网络造谣行为在事后没有能够进入到司法程序中进行查处和制裁,无法对造谣、传谣者形成有力的威慑。

    网络谣言具有很大的迷惑性,除了引发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还有可能对特定群体或者特定行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即使辟谣之后仍然难以解除危害。法学专家表示,在网络谣言治理过程当中,首先面临《刑法》规定上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多指实体行为,对于网络谣言这一虚拟行为,应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界定。

 

·观点·

 

    法学教授汤啸天:打击网络谣言是深得民心之举,对暴力谣言的纵容是对公共安全的怠慢失责,刻意捏造谣言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网络管理者张延明:针对谣言源头、传播途径和受众三个要素,仅靠执法部门严打是不够的。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网民、网站、监管部门要“拧成一股绳”,让谣言不攻自破、无处藏身。

    公司职员孙璐:一些个人和组织为了私利刻意捏造、传播假消息,煽动社会情绪,理应受到法律制裁。网民应该意识到,只有守住底线才能吸引“粉丝”,在发帖或转发时应该有原则、有取舍、有判断,共同自觉维护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