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制度

作者:淮南市红十字会来源:淮南市红十字会2016-10-09 17:12:04

淮红〔2016〕49号 

关于印发《淮南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加强我会内部控制,规范我会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我会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淮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淮南市财政局《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淮南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制度》,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南市红十字会票据管理制度。

 

                                                                                                      2016年9月28日

附件:

淮南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内部控制,规范我会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我会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淮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淮南市财政局《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人是本单位本科室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本科室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政府采购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科室预算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调整或者变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调整或者变更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经申报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第五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本单位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六条   采购人要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工作,提高采购效率。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不得设置门槛,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要求,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八条   采购时采购人将采购文件报秘书长审批后交本会财务室,财务室按市财政局文件要求经财政大平台申请上报政府采购项目,申请政府采购。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财务室项目联系人开标后,财务室项目联系人通知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送货,采购人对货物进行验收。财务室依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在财政一体化平台支付合同款,并打印直接支付申请书送国库支付中心完成支付。

    第九条   本单位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本单位采购人擅自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单位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交综合科财务室报市财政局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第十三条   本单位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经综合科财务室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因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而向采购人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淮南市政务信息公开网遵循及时、完整、准确、便民的原则进行公开,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