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组织创新性研究

作者:中国红十字报来源:中国红十字报2022-02-09 16:03:17

■  马强

    国际组织的历史悠久、发展迅猛,成为人类社会发展与治理的重要力量。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本身不是国际组织,但是运动所形成的各个方面既具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双重特点,同时具有全球性国际组织、专门性特点与协定性、论坛性组织的多重特点。

    150多年来,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创新式发展及组成方式,既符合但又超越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50年第288号决议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296号决议中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定义。国际红十字运动不仅是建立在根据国际法订立协定基础上,拥有独立意志的机构,还针对在武装冲突中实施人道救助提出并推动了众多以日内瓦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法的诞生,也以中立身份直接组织了无数次武装冲突中的人道主义救助行动和无数次重大灾害期间的国际人道主义救援。

    国际红十字组织具有多重创新特点,又按照“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的七项基本原则行事,不仅区别于“国际联盟”和“联合国”,也区别于任何政党、政府、军事等各种组织之间建立的政治、经济、军事、准军事同盟(联盟)等其他国际组织。而且,该组织自1863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成立以来,形成了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代表会议、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以及国家红会为网络的覆盖全球的国际红十字运动,成为近代以来最具有创新意义的国际组织新模式。

    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诞生之前,还从来没有一个国际非政府间组织能突破地域、国家(邦国)、种族、信仰及武装冲突方的局限而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人道救助。

国际红十字组织的架构及组织创新

    含论坛性国际组织特质的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1986年修订的《运动章程》序言指出:“各国红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在一起构成了一个世界性的人道主义运动”。第八章明确将“国际大会”定义为法定机构。并在第八条规定:国际大会为本运动最高权力审议机构。四年一次的国际大会由各签署加入《日内瓦公约》的主权国家政府代表、国际委员会代表、国际联合会代表、各国红会代表共同组成。国际大会既具有前述主权国家论坛的基本要件——主权国家代表参加,又有列入政府间条约《日内瓦公约》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委员会及国际联合会和各国非政府国内组织——国家红会参加,并在日内瓦有常设机构(常设委员会)和经费保障。国际大会具有明显的论坛性组织特点,但其组成架构不同于其它论坛性国际组织,已经成为迄今为止参加国家最多、覆盖人群最广、影响力最大、组织结构最新颖的世界人道主义领域的特殊论坛性组织。

    渊源与法律地位独特的国际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863年国际委员会依照欧洲私人公民团体方式成立,在日内瓦第一公约草案(10项决议)通过后、国际外交会议召开前得到瑞士政府的认可与授权委托;1907年12月瑞士国颁布《瑞士民法典》后获得法人团体地位,被瑞士政府授予国际组织应有的众多权限。国际委员会并非是一个通常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它是一个独立、中立、颇具特色的独一无二的国际组织。

    由于国际委员会直接起草、组织制定日内瓦第一公约,成为调整私人公民团体与国家及其赋予合法性的代 表(如国家红会)之间关系的组织。1867年7月,国际委员会牵头在法国巴黎召开了首届“国际伤兵救护协会大会”(现称:第一届国际红十字大会),进一步奠定了国际委员会作为国际组织的基础。国际委员会长期积极履行源自于《日内瓦公约》的职责,在世界各地努力为受武装暴力影响的人们提供援助,并积极推广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法律。国际委员会也得到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认同。2003年通过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章程》第一条、第二条指出:国际委员会于1863年在日内瓦成立并得到《日内瓦公约》与国际大会的正式承认,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人道组织。《运动章程》序言、第一章第一条、第二章第五条均确认了国际委员会的国际独立法人地位。

    依照日内瓦公约和《运动章程》赋权,国际委员会担负承认符合《运动章程》所规定条件的重组或新建的国家红会、并通知各国红会知情的职责;国际委员会还承担《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赋予的特殊任务:受理任何被指称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申诉;在国际性与其他武装冲突或国内动乱中作为开展(与协调)人道工作的中立机构对受难者提供保护和救助;确保《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所规定的中央寻人局正常运转;执行国际大会委托的工作;国际委员会与国际联合会、各国红会保持密切的联系,依照《运动章程》及《塞维利亚协议》就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合作。据2019年统计,已经有194个国家签署加入《日内瓦公约》,《运动章程》也得到所有参会的国家政府与国家红会(192个)认同。

    国际委员会除了有国际组织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特点。

    国际委员会是一个公正、中立和独立的组织。其特有的人道使命是保护武装冲突和其他暴力局势受难者的生命与尊严,并向他们提供援助。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运动在武装冲突和其他暴力局势中开展的国际行动;推广和加强人道法与普遍人道原则,尽力防止苦难发生。

    国际委员会不代表国家政府签署《日内瓦公约》,但各国政府间签署的《日内瓦公约》条文中多处直接认同了国际委员会在国际武装冲突中的地位、任务和协调作用。

    国际委员会1863年成立之初是由五位瑞士公民组成的民间组织,1907年《瑞士民法典》将其作为第60条及相应条款管理的机构。但是,瑞士政府同时又赋予其国际组织运行的一切便利,并得到国际大会的正式承认和代表会议的认同。

    国际委员会还得到联合国及其国际法庭的承认,1989年成为联合国大会观察员。国际委员会是一个渊源独特的国际组织。

    背景特殊的新颖国际组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在国际联盟酝酿同期,1919年5月5日,五个战胜国(法、意、日、英、美)红十字会签署了联盟章程。一个月后签署《国际联盟盟约》,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宣告成立。国际联合会的建立完全符合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要件,并随着1986年第25届国际大会首次通过、1995年重新修订通过的《运动章程》对其所具有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创新性进一步得以确定和体现。

   《运动章程》序言声明:国际联合会与各国红会、国际委员会共同组成了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2007年《国际联合会章程》序言声明:国际联合会是一个“纯粹的非政治、非政府、非宗教的志愿组织,共同协力预报、减低和救助因疾病和灾难引发的苦难。”第一章第一条明确:国际联合会有各国红会创建并作为其成员的组织。第二条进一步声明:国际联合会根据自身章程建立的法人机构,具有完整的法人身份,特别是拥有签订契约、获得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启动司法程序的能力。国际联合会按照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一般设置要求及《国际联合会章程》第三条规定在瑞士日内瓦设立总部(常设机构)。在全球各大洲相关国家设置了地区办事机构。

    国际联合会与一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国际联合会是由5个创始国的非国家政府机构的组织——国家红会于1919年共同签订《国际联盟盟约》、通过共同章程而设立。尔后又与另一个国际组织——国际委员会通过《运动章程》、签订《塞维利亚协议》,成为一个既有世界各国的非国家政府机构的组织(国家红会)为成员组成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又同时与特殊的国际组织——国际委员会组成同盟,并将定期召开国际大会纳入了国家红会、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必须共同遵守的《运动章程》,成为功能外溢的非政府性国际组织。

    国际联合会由于与国际委员会的合作,是国际大会的当然成员,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各签约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国际大会,国际联合会又自然得到全体参加国际大会的日内瓦公约签署加入国政府的认同。

    国际联合会与瑞士、以及其他70多个设有运作机构的国家签订了合作协议,签约国给予其享有国际组织的待遇,并于1995年获得联合国大会观察员身份。

国际红十字运动对社会运动的内涵创新

    运动的概念。运动,通常是指物体位置不断变化的现象、物质存在的形式及其固有属性,自然界中有时仅指机械运动,也常用于体育运动和政治、文化、生产等方面有组织、有目的、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活动等。在哲学范畴,运动一般是指事物由内在矛盾引起的发展、变化过程,是物质存在的形式和固有属性,同物质不可分离。数千年来,“运动”一词遍及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各社会领域,影响着人类文明前进的步伐。人类社会的各项“运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调整、推动社会进步的内在动力。每一次运动的主体常常是怀有相似理念人群的共同行动。

    国际红十字运动赋予“运动”崭新的内涵。国际红十字运动起源于1862年亨利·杜南出版《索尔费里诺回忆录》中提出的两项设问性建议,以及国际委员会、日内瓦公约的诞生。《日内瓦公约》与《附加议定书》,及《运动章程》成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主要法律依据。1986年《运动章程》序言明确:各国红会、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在一起构成了一个世界性的人道主义运动。《运动章程》对运动的任务表述为:防止并减轻无论发生在何处的人类疾苦;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保障人类尊严,尤其是发生在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的时候;为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和社会福利而工作;鼓励志愿服务,鼓励本运动成员随时做好准备提供帮助,鼓励对那些需要本运动保护和帮助的人持有普遍的同情感。并明确指出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恪守“人道、公平、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七项基本原则。《运动章程》在序言最后部分指出:本运动所信奉的箴言是“战时行善”和“通过人道获致和平”,表达了运动的价值取向和理想。《运动章程》与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实践清楚地表明:红十字运动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悠久、覆盖国家与地区最广、参与人群最多的国际人道救助运动,是参与国际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创新。150余年的国际红十字运动开创了国际组织的新模式,赋予了“运动”崭新的内涵,创造了人类世界的新文化,在人类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一是首次开展以国际人道主义为核心内涵的“运动”。二是首次将武装冲突的各方(处于交战对立的政府、武装部队)、爱好和平崇尚人道的非政府组织和普通民众(志愿者)联合起来,共同为维护武装冲突中、各种灾难后的受难者提供人道服务。三是首次将不同的国籍、种族、信仰、阶级和政治见解的人群团结在红十字旗帜下,共同服从于、服务于国际人道主义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四是首次将武装冲突中“消灭敌人”与“保护俘虏、保护伤病员、保护平民”不同的理念平衡于“运动”之中。五是首次将世界各地区、各种族、各种不同文化和信仰的人们组成一个覆盖全世界的人道网络,团结一切国家政府、国际国内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等为一切紧迫需要人道救助的受难人群提供适宜的人道服务。

(本文系“人道映初心  启航新征程”纪念上海市红十字会成立110周年研讨征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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