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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制度
时间:2025-03-12 16:12:57

  淮南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会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有效使用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淮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淮南市财政局《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会所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和规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我会政府采购实行年度预算制度,上年度末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在编制、上报下年度预算时,一并编制、上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未批准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禁止采购。

  第四条职能业务科室负责年度本科室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本科室具体工作实际和需要,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规定,在编制本科室年度财政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报综合科、财务室进行审核、审查,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及时通知编制科室进行调整,报秘书长审批后,由财务室一并报市财政局。

  第五条市财政局下达我会年度预算后,根据下达的具体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执行。

  第六条财务室负责我会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申报、监督、督办和审查。

  第七条承担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职能业务科室及时申报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对采购项目需充分掌握基本情况,负责采购项目性能、功能、参数、质量、价格、安全标准、售后服务等基本情况的了解、咨询以及三方以上的询价等基本信息的收集。

  第八条职能业务科室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参数、功能等要求、条件,不得设置门槛,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要求,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九条我会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可通过政府采购商城和政府招标进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报市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也尽量委托市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

  第十条职能业务科室提出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将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申报格式制作采购申报表,报综合科、财务室进行审核、审查,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可是进行调整、纠正,报秘书长审批后,由财务室报市财政局、市招标局审批、统一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职能业务科室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十二条年度内政府采购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职能业务科室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综合科、财务室审核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向市财局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年度内调整或者变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同时调整或者变更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职能业务科室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一般每年9月1日前完成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申报。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的,需提前向财务室和秘书长报告,说明原因,最迟不得超过9月20日。

  第十五条财务室接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开标通知后,按要求参与开标活动。

  第十六条中标后财务室负责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沟通联系,催办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财务室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和市招标局备案。按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的进行网上备案。

  第十八条职能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催办供应商按照规定时间内送货以及货物的验收、入库和通知资产管理人员一并验收登记。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的验收需两人以上参与,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布的产品参数等信息要求进行认真核对,与资产管理人员一并验收、核对、入账、入库、登记,经办人需签全名。

  第二十条本会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中,出现流标情况,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和招标局请示,经同意后进行重新申报政府采购,未经同意不得自行采购,特殊物品,政府采购难以招标,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自行采购。同意我会自行采购的货物,金额严格控制在政府采购预算内,采取多方询价、至少三家报价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等合法方式采购。询价需成立询价小组或2人以上参与、核准、认可,相互监督,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网上询价需提供网站、截图、联系方式。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须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完成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和报销。职能业务科室和财务室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报销须附齐采购相关文件、合同、询价、验收报告或验货单等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

  合同的供应商,财务室应及时报告市招标局,请求处理,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认为本会参与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本会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本会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本会和供应商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公开透明,及时、完整、准确、便民地公开政府采购全流程。

  第二十七条做好政府采购资料的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合同原件交综合科入档保管,职能科室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相关文书(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询价报价、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归档妥善保存备查,不得伪造、变造、涂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第二十八条本会凡通过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统一招标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因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第二十九条本会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玩忽职守、询价不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接受供应商吃请礼物、与供应商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串通一气、泄露采购招标信息、不认真验收、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办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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